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
| 法规名称 |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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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索引号 | 00248503X/2025-00156 |
| 发布机构 | 省人力社保厅 |
| 统一编号 | ZJSP13-2025-0020 |
| 法规文号 | 浙人社发〔2025〕63号 |
| 主题分类 | 人事工作 |
| 有效性 | 有效 |
| 体裁分类 | |
| 发布日期 | 2025-12-15 14:43 |
| 法规正文 | 各市、县(市、区) 党委组织部,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 , 省直各单位: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,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 随着 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,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凡符合省委组织部、原省劳动人事厅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 〔 1987 〕 1 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075 元;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3645 元。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调整为每人每月 515 元。 二、凡符合省委办 〔 1981 〕 24 号文件和浙劳人险 ( 84 ) 217 号、 ( 84 ) 财行 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1895 元。 三、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。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,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,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,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。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,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,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。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自 202 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。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 5 年 12 月 5 日 (此件主动公开) 浙人社发〔2025〕63号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.pdf |